
文|刘喜
每过一段时间,中文互联网都会爆出一个和未成年人有关的重大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因为天真和孱弱,似乎天生就是被害者。但在另一些案件中,未成年人却成了加害方,单纯的外表下掩盖着一起又一起血淋淋的惨案。
每当这时,愤怒的网友们就会将火力对准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痛骂其「只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了法,为什么可以得到「优待」?为什么不对加害者一视同仁?
正如其他引起争议的司法议题,一些日本推理剧的截图又成了此类主张者的论据:
这类质疑,真是司法的漏洞吗?而这种逻辑到底错在哪?
到底谁来背锅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待遇」,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没什么关系。社会舆论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议题,根本就不是《未保法》里的内容。
目前的《未保法》共有七章七十二条,大部分内容都围绕着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展开,关于犯罪的屈指可数,只说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怎么处置并无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裁判会单纯依据《未保法》就做出。将《未保法》说成《未成年人渣保护法》,断言这部法律「只适用于施暴者,而那些该被保护的人却无法从中受益」,和事实相距甚远。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依据,其实是《刑法》第十七条的「刑事责任年龄」:
在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下,十四周岁以下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八项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他情况不负。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如果是十四到十八周岁之间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将 14 周岁定为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最初源于苏联。苏联在 1926 年的《苏联刑法典》对 14 至 16 岁的少年犯做出了特殊处理;1960 年则规定,这一群体只对杀人、故意伤害和强奸等部分犯罪负有刑事责任。
世界范围内,在刑事责任上画 14 周岁标准线、有两个刑事责任年龄的国家,许多也都受到苏联法系的巨大影响。1979 年,这些规定被被搬到了中国的《刑法》中,此后再未修改过。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在舆论上的泛滥,许多声音主张「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一视同仁」,可为什么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在刑法上对未成年人「特殊处理」?
这首先是因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看作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对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成熟,完全用成年人世界中的规则是不合适的。
其次,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社会的「希望」和「下一代」。因为少不更事的越轨行为而过早的打上犯罪的标签,向全社会公布其作为案犯的身份信息,对他们将来融入社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很可能将他们推入「重新犯罪」的深渊。
上述观点,是现代国家处理青少年犯罪的基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它们是一种对社会群体及其权益的总体性的抽象认知。
舆论中,人们习惯于用具体个案来抨击这种抽象原则的正当性,但这种评判方式本身是不公平的,几乎所有抽象性的法律原则都可以找出有争议的案例。
虽然在中国,以个案推动司法进步是近年来的常态,但归根结底,个案是否应推动司法的变化,在于其所代表的社会权益和抽象价值判断是否具有普遍性,而非个案的案情多么耸人听闻。
更何况,把未成年人当成「祖国的花朵」的这种认知,也并不是古已有之的做法或者纯粹抽象理论引申出的结论,而有着非常现实的背景。
「祖国的花朵」是怎样盛开的
在工业革命之前,主流文明并不认为未成年人是和成人截然不同、需要特殊抚育和保护的群体。
直到十八世纪,杀婴和遗弃的做法在欧美国家还相当常见,未成年人的世界和成年人的世界也并没有区分开:大部分孩子一旦长到「有自主行动能力」,就要参与成人世界的劳动分工中来,在青少年和儿童面前讲脏话和黄段子也不是禁忌,逗弄性器官更不算犯罪。
· 在当今中国的一些地方,玩弄小孩子的生殖器还是爱抚的表现
儿童劳动不仅合法,而且是支撑城市劳工家庭的收入支柱。
在十八世纪后期费城的爱尔兰裔家庭中,儿童能贡献高达 46% 的收入。1900 年美国人口普查报告显示,在十到十五岁的未成年人中,1/6 的人都在被有偿雇佣。美国南部比北部使用童工的比例更大,1920 年代,东南部中心地区雇佣的 10 到 15 岁童工占从业人口比例接近 1/5。
他们的工作场景,横跨工厂、农场、矿井和城市的大街小巷。
然而,1930 年代,美国的劳动儿童数量遭遇了断崖式的下跌,从 1910 年的 199 万人跌到了 66 万。同时兴起的,是社会舆论对儿童劳动的环境、安全和必要性的口诛笔伐,把童工和其他「记忆中的罪恶制度」,包括猎巫,相提并论。
为什么在二十世纪前半期,儿童劳动会经历这样的历史转折?
主流研究认为,这是工业发展的必然。在工业化初期,机器生产对体力和劳动技能的要求都不高,小孩子经过简单培训后,也可以使用机器完成操作。而因经济发展和战争而诞生的劳动力缺口,也诞生了大量对未成年劳工的需求。
然而,工业化的深入发展需要受过良好教育、技术熟练的技术型劳动力;同时,劳动人口的逐渐饱和,也逐渐将「童工」排除出劳动市场。「大萧条」在取缔童工方面作用明显,《国家工业复兴法案》和《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让联邦能用法律管制童工。
对「未成年人」的区分和保护,与童工非法同时出现。「未成年人」从模糊的、甚至不存在的概念,变成社会公认的、需要保护的群体。他们不应该待在工厂被剥削和放任,而应该待在学校,接受适当的规训和教导,以成为合格的社会人。
那么,有罪错的少年,自然也就应该得到和成年人不同的司法处理,得到「拯救」。
毕竟,当时(乃至到现在)的青少年犯罪绝大多数是因为缺乏稳定的家庭管教和生活困苦所致,加之缺乏教育,无论主观还是客观上都缺乏可责性(责任能力)。而且,他们的人生成长还没有定型,完全有拯救的必要性。
在这一基础上,各地纷纷建立少年法庭。在现代语境下,被特殊化的「未成年人」,真正成为了「祖国的花朵」。未成年人的「司法特殊化」也蔓延到世界范围内,成为通行的社会规范。
在当前的国际主流司法实践中,各国普遍认为:审判过程中,未成年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须得到充分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会被特殊考虑、从轻量刑,有些国家存在专门审判未成年人的少年法庭。许多成年人要坐牢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在未成年人头上,更可能被判家庭监护。
被判刑的未成年人不得和成年人混合收监,而是会进入少年的管教所和监狱;少年监狱提供比普通监狱更多的教育改造内容。
同样的事早已发生过
不过,今天中国舆论中发生过的事,在国外也早就发生过。
1980 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曾在多个国家引发关注,当时的人们也像今天的网民一样,越来越觉得「天真的儿童」只是大人一厢情愿的想象。
这一时期,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指数显著上升,在 1994 年达到峰值。随之而来的,是泛滥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新闻。犯罪学家迪鲁里奥在 1995 年预测,未成年犯罪者将会成为人类社会的「超级掠食者」:
「这些孩子对人命毫无敬意,对未来毫无概念,他们是石头般冷酷的掠食者」,「他们不以被捕为耻,也不以入狱为苦」,「只要他们年轻有精力,他们就会『自然』地谋杀、强奸、抢劫、袭击、盗窃、交易毒品,并且乐在其中」。
此类言论若是出现在今天相关新闻的评论栏里,想必也会大受欢迎。
后来的事实打了迪鲁里奥的脸:祖国的花朵并没有长成贪婪恶劣的食人花。不过在当时,「超级掠食者」这个意象成功地引发了人们的恐慌,社会舆论中的未成年人从天真无害变得面目可憎,对非裔和拉丁裔未成年人的歧视更加明显。
美国少年司法的重点,开始从「矫正」转移到「惩罚」上。各州纷纷改革了未成年人的移送程序,不止法官,检察官也有权力将犯罪的未成年人移送到刑事程序。八十年代以来,最高法一共处决了 22 名未成年人。
同样的恐慌也出现在日本。虽然未成年犯罪在 1983 年直到 1995 年一直处于下降趋势,但发达的传媒对未成年犯罪的细致报导,将阴影埋入了大众心中。
1997 年神户的「酒鬼蔷薇圣斗事件」,时年 14 岁的犯罪者「少年 A」造成 5 名小学生 2 死 3 伤,并将署名「酒鬼蔷薇圣斗」的声明夹在被害者口中、将其头部置于学校门口,还向当地报社邮寄署名的「挑战书」。这些极端行为引发了巨大的社会争议。
在日本,2000 年之后的《少年法》修订中,惩罚成为少年司法的主色调。2000 年的修订,将未成年人「逆送」到刑事法庭的下限降低至 14 岁,明确规定了「必须逆送」的情况,还授权检察官在特定情形中直接介入审判。
对未成年人的「严刑峻法」,无疑让被害方和社会大众都能一抒恶气。但这样的规定,却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无关。
无论在美国还是日本,未成年人犯罪率的走向都和法规的变严没有统计相关性,美国的未成年犯罪率在 1994 年之后就持续下降,日本社会对少年犯口诛笔伐最严厉的时候,也正是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低谷。法律法规的收紧,与其说是基于社会管制的权衡,倒不如说是大众情绪的反映。
中国也是一样,在舆论觉得「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需要严惩」的时候,事实情况是 14 到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正不断下降。纵观全局,未成年人犯罪也没有明显的低龄化趋势。
和未成年人犯罪率一同走高的,往往是社会整体的犯罪率。当代研究也越来越多的指出,未成年犯罪的根源最终还是在家庭和社会之中。
舆论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因情节恶劣引发关注。但少有人知的是,中国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出自城市化和户籍制度限制造成的留守儿童群体。据统计,留守儿童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 70%,且比一般未成年人犯罪显示出更加低龄化的趋势。
孩子们的行为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成年人世界问题的折射。这种听起来陈词滥调的解释,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本来用意。
在越发复杂的社会和舆论中,把所有事情分成黑白的截然对立,拒绝听取加害者的辩护和相反意见,自然是节约认知成本、快速体验正义感分泌的捷径,但这无助于解决任何问题。应当怎样应对青少年犯罪问题才能收获最好的社会效益,仍是各国继续追求的目标。
不过,有一点很明确:刑法是社会管制的底线,而非个案用于报复和泄愤的工具。不检讨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问题,一味鼓吹将行为不端的未成年人诉诸暴力管束,这样的社会是可怕的。
1. 肖仕豪 . ( 2016 ) . " 未成年人 " 的 " 生 " 与 " 死 " 以美 , 日为借鉴的社会学研究 .
2. 维维安娜 · 泽利泽 . ( 1985 ) . 给无价的孩子定价——变迁中的儿童社会价值 .
3. 姚建龙 . ( 2006 ) . 福利 , 惩罚与少年控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