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哺乳期的女儿,郭利走上了对「毒奶粉」的维权道路,他用五年的牢狱时光和现在都扯不清的系列诉讼,向我们揭示了维权道路上至今仍然存在的法律陷阱。
文|刘喜 吴余
还记得 12 年前的「三聚氰胺」事件吗?
如果不是刑法教师罗翔的一段讲课视频,如果不是当事人之一、结石宝宝父亲郭利在 3 月 8 日还在发微博维权,很多人不会想到,这场斗争至今仍未结束。

毒奶粉将「中国奶」的信誉砸个粉碎,无数中国家庭涌向外国奶粉市场,十几年后,大量民众仍不敢购买国产婴幼儿奶粉。
为了哺乳期的女儿,郭利走上了对「毒奶粉」的维权道路,他用五年的牢狱时光和现在都扯不清的系列诉讼,向我们揭示了维权道路上至今仍然存在的法律陷阱。
2008 年 9 月,「毒奶粉」问题曝光,三鹿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北京家长郭利感到不安,虽然他女儿吃的不是三鹿,而是另一款中高档奶粉「施恩」。他带孩子去医院做检查,结果是「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肾脏功能已受损;他又将女儿吃剩的奶粉送检,得知部分三聚氰胺含量高达 132.9mg/kg。
此外,他还利用做口译的职业素养,发现主打「100% 进口奶源」的施恩是个「假洋牌」:其股东「美国施恩国际有限公司」只是个在美注册的空壳,没有生产设施也没有工作人员,注册地址是一个废弃的车库。

协商后,郭利参照国外的消费者维权案例,提出要对方再赔偿 300 万元。
数日后,雅士利公司所在地潮安县警方将郭利带走。他被控「敲诈勒索罪」,此前关于赔偿的谈话录音成了罪证。次年 1 月,郭利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五年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郭利在狱中蹲完了整个刑期。2017 年刑满释放快三年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宣判原一审及二审判决撤销,郭利无罪。出狱后的郭利,至今仍在坚持向雅士利与入狱期间侵害其人身权利的单位索赔。
维权一夕变成敲诈勒索,郭利并不是个例。早在郭利案两年之前,宁夏就发生过另一起类似的案件。
2006 年,湖北人杨晋山应聘宁夏多维药业的销售工作,不久发现自己不合适,提出辞职。办完离职后的几个月里,却始终没有讨到在应聘时被扣押的毕业证、拖欠未发的几百元工资和部分差旅报销费用。
杨晋山开始在网上发帖声讨该公司,并在博客的公开信里要求返还毕业证书、工资、差旅费,在行业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他将试用期工资和差旅费定为 1 万元,其他精神损失费定为 10 万元,共计 11 万元。
2007 年 4 月 12 日,多维药业法务部负责人将 11 万元交给杨晋山,随后借故离开,没过 3 分钟,警方便破门而入,将杨晋山拘捕。
随后,杨晋山被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立案批捕,后又以敲诈勒索罪起诉,检察院一次次撤诉又一次次公诉。经过 8 次裁定,2 次上诉,2 次发回重审,最后公安机关撤案,前后历时 23 个月。
同时期与之有类似的,还有名噪一时的黄静勒索华硕公司案。
北京消费者黄静花 2 万余元在华硕代理商处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当天就发现 CPU 有问题,华硕的保修服务给她换了 CPU,检测后是明令禁止在市场销售的工程样品。
她向华硕提出了 500 万美元(年营业额 0.05%)的赔偿要求,但华硕并不同意。多次协商未果后,黄静向华硕宣布终止和解谈判,准备提起法律诉讼,而华硕的应对方式是:报案称遭到了敲诈勒索。
2006 年 3 月 7 日,海淀警方带走了黄静,她 12 月 26 日才批准取保候审。2007 年 11 月 9 日,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作出不起诉决定。
杨晋山和黄静的遭遇,和去年沸沸扬扬的「251 事件」有些相似:李洪元和前公司华为存在劳动人事纠纷,后被深圳警方带走,罪由从「涉嫌职务侵占」「涉嫌泄露商业机密」到「敲诈勒索」,关押了 251 天。
比起被判刑五年的郭利,他们是「幸运」的,敲诈勒索罪名最后都没有成立。但他们最少也被关押了近 10 个月,对普通人来说,惩戒效果不亚于判刑。
在许多美国消费者向大公司维权的新闻中,人们都能发现数百上千万的巨额赔偿或庭外和解赔偿,它们都源于被称为「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制度。
「惩罚性赔偿」源于英美法系,它允许满足某些条件的案件的赔偿金可以超出甚至远远超出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以达到惩戒侵权者的目的。
然而,受外国新闻与影视剧影响的人们恐怕很难意识到,大陆法系是不存在「惩罚性赔偿」的。
大陆法系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公法负责惩罚犯罪和不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私法只负责协调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对受害人的救济以补偿性为特征,不承担惩罚功能。所谓补偿性,就是民事赔偿一般以受到的损失额度为限。
与此同时,中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又非常模糊。维权者无论诉求是否合理,都有被反诉「敲诈勒索」的危险性。
《刑法》第 274 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并没有解释和定义什么是「敲诈勒索」,因此,法院和检察院在判断一个案件是不是敲诈勒索时,只能用刑法理论来判断。
刑法理论通说则认为: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陈兴良)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为: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张明楷)
不过学理解释并不具备强制性,况且这个标准仍不够细致,最后在很大程度上就变成了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
比如,什么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很多判决书中,只要索赔金额超出法院所认可的损失额度,就可能认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然而,目前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受害者的索赔数额有禁止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是对法院判决经营者赔偿数额的规定,而不是对消费者提出索赔的限制。
再比如,什么又是「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
实务中,当事人只要以向媒体曝光、向法院起诉、上访作为谈判条件,都可能被认定为采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哪怕这些手段是合法的公民权利。
李海峰敲诈勒索今麦郎公司一案中,一审判决书认为,李海峰自行委托无资质的检测机构并以所得检测结果为据索赔,威胁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公开的行为,会给今麦郎公司造成「精神强制」。
又如 2013 年湖北钟祥村民敲诈勒索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两位村民与污染化工厂达成上百万元的赔偿协议,但承诺的赔付一直未到帐,村民再次上访时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逮捕。在被关押 300 多天并且开庭审理之后,检察院撤诉,村民才恢复自由。

这些理论上的构成要件,每一项单拿出来说都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组合在一起,就变成了针对维权者的天罗地网。
事实上,法学理论界关于滥用敲诈勒索罪对付维权行为早有认识,如张明楷就曾表示: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行为人从生日蛋糕中吃出苍蝇,以向媒体反映或向法院起诉相要挟,要求生产商赔偿的,即使所要求的数额巨大乃至特别巨大,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的目的和手段都具有正当性,至于赔偿数额,则取决于双方的商谈。
但由于学理解释不具备强制性,各地法检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为滥用敲诈勒索罪留下了很大的口子。
从前述案里中不难发现,许多报案抓维权者的企业,都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或者在当地有相当影响力。在郭利维权案中,雅士利集团老总更是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分向司法部发函施压。
无论是否最终定罪,当事人都大概率在数月甚至数十个月中丧失人身自由,并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无怪乎有媒体评论称,敲诈勒索已经成了一些地方打击报复维权者的工具。
《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之所以变成维权者的陷阱,固然有法条模糊、解释空间大的原因,但其最主要的问题,仍在于办案人员滥用刑法介入民事纠纷,为企业拉偏架。
在常见的维权索赔案件中,维权者能用来博弈的条件,往往只有向媒体曝光、向法院起诉、上访这几种,这本是他们的基本权利。
民事权利人人平等,被索赔的企业如果认为对方条件不合理,同样可以在媒体上阐明实情,消除影响,甚至对维权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道歉或赔偿。考虑到其经济和社会资源往往远强于维权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根本不存在所谓维权者一说曝光起诉就会让企业产生恐惧心理、造成精神强制的情节。

对于郭利和黄静等维权者而言,如果还有什么好消息的话,那就是「惩罚性赔偿」终于缓慢但逐渐的进入了中国法律制度。
2009 年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面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能要求三倍赔偿,一定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2010 年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也声明,被侵权人一定情况下有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此外,更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假一赔十」也被事后解释为一种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初衷,是惩罚明知风险存在但依然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存在于补偿性赔偿之外,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的补偿性特征,让高额索赔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在美国,最典型的惩罚性赔偿案例是 1970 年代的「福特平托车案」,它与三十多年后的三聚氰胺奶粉案具有许多相似性。
平托(Pinto)是福特汽车于 1970 年在北美市场所推出的紧凑型车。1972 年,一辆平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被后车追尾,引起起火和爆炸,造成一死一伤。原告将福特汽车告上法庭。
庭审发现,事故源于平托车的设计缺陷:油箱安装在车辆的后座下部,中等强度的追尾足以引起爆裂。而福特对于这款车型的缺陷是清楚的,但高层讨论后,为了维持平托车的成本,没有作改进和补强。
福特甚至做过成本核算,结论认为是增加保护装置的成本,要高于任由事态发展,造成数百人伤亡的赔付支出。
福特的行为满足了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即造成事故的不是疏忽,而是公司的有意放任,最终被判处支付 1976 年净资产的 0.005%和收入的 0.03%的惩罚性赔偿金,惩罚和补偿总计达到 1.278 亿美元。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判并不像中国读者想象的那样都是巨额赔偿,虽然已经相对很高。美国司法部 2005 年的数据表明,在原告胜诉的侵权法案件中,有 3%判处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总额中位数约为 55000 美元。
它更多是作为一种威慑性制度,用来威慑、制衡以大企业为代表的,在法律资源和社会资源上占有优势的潜在侵权者,使之不敢蔑视普通人的权益。
但即便是这样的象征性赔偿,在现阶段的中国还是遥遥无期。
在当前中国法律框架下,「惩罚性赔偿」的涵盖面仍十分有限,《侵权责任法》则因为法条模糊,常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相关的赔偿决定,金额都很轻微,不仅难以让侵权者肉疼,也常让主张维权并为之投入大量精力财力的消费者得不偿失。
在郭利这样的维权者和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的面前,还有漫长而艰难的道路。
参考资料:
[ 1 ] 邓勇胜 . 从典型案例看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 J ] . 犯罪研究 ,2018 ( 01 ) :86-90.
[ 2 ] 刘盛男 . 过度维权中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 D ] . 吉林大学 ,2017.
[ 3 ] 蔡桂生 . 合理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 J ]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26 ( 02 ) :23-33+171-172.
[ 4 ] 张明楷 . 刑法学 [ M ] .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
[ 5 ] 朱广新 .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 [ J ] . 中国社会科学 , 2014, 3: 104-124.
[ 6 ] 李友根 .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模式研究 [ 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 , 2015, 6: 109-126.
[ 7 ] Punitive Damages: Rare, Reasonable and Limited ( 2011 ) ,https://centerjd.org/content/fact-sheet-punitive-damages-rare-reasonable-and-limited-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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